Hi 各位留學版的前輩好
最近好不容易決定要去A校,但之前手上拿了很多offer(有些有funding)
在不知道有415協議的情況下,想說慢慢思考分析各學校優劣後決定最終選
然後再發正式道歉信給不去的他校即可
豈料這兩天初次得知有415協議的存在
我在4月15日前接受了二家有funding的B校、C校
但遲遲在知道有415條款後的今天才發了婉拒信跟他們道歉說我不去了
看到條款後整個晴天霹靂,他們似乎有權對於我的反悔行為,要求A校不準錄取我
啊現在我的住宿也定了、飛機票也開了,簽證也簽辦中,就是興沖沖要往A校奔去的時候
才知道有塊之前沒注意到的415協議 (淚)
但我也爬了文,看了對岸一些留學論壇,知道這是一個很彈性的條款
但還是很抖..真的很抖..
也很後悔自己疏忽沒注意到這個規定而沒按時把手上offer拒絕掉
現在一整個墮入B校、C校會以在下違反415,要求A校不準錄取我的恐懼中..冏
我是想問,這個協議的強制力到底到哪?
我也聽過5,6月再婉拒學校也不會在意的例子
(當然我知道絕不能心存僥倖,一切怪我疏忽大意)
還有適用對象,似乎是PHD涉及高額funding事態才會比較嚴重,
那我是一般的LLM(法學碩士),B、C校分別給我1萬-2萬不等的scholarship,
不清楚學校在碩士學位的制裁效果?
那假設很不利的狀況下,B、C校追殺我要我提供A校的就學資料時,我到底要不要提供?
提供了可能就是被列入黑名單,(只能去B或C,但我實在非A莫娶,因A提供條件很好)
心一橫不提供的話BC校有其他管道獲悉我準備入A校就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