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戶就取消利息補貼 這個制度是否合理可以討論 我也沒有定論
(其實我是覺得現行利息補貼的制度本身就有問題啦:
無視就學/畢業的實情而一體化的補助十年;
辦在市政層級,明明留學都已經是一個長期的跨國活動
,卻以本來就很流動的市民身分為基礎
這根本很奇怪)
但客觀事實是:
台北市層級的這個利息補助在制度設計上就是十年
這個利息補助並不附帶回國服務的義務
除了前十年的利息以外,一般貸款的一切本息還款義務也沒有被免除
你該還錢的時候不還,依法被追討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是不會不見的
現在卻因為國家層級的戶籍法規而間接衍生了一個 "返台頻率必須勤於兩年內"
的額外要求
(問人家貸款前有沒有看清楚的可以自己去看看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裡面的確沒有直接明講這件事:
沒有提到回台週期需短於兩年 也沒有提到除戶相關)
而這個額外要求合不合理 是符合還是違背補助制度的本意?
討論當然是可以的
但是一些回文推文裡面
從 從兩年不回台灣
居然可以推論出 畢業後不想回台 想移民 有收入夠支應國外生活 之類的
甚至從 不回台/移民/工作 再推出 是不是不想還錢 都出來了
(要再說一次嗎?留學貸款/利息補助本來就沒有返國義務。
返不返國跟欠債還錢是兩回事)
這又是甚麼神邏輯?風險評估是這樣玩的嗎?我書讀得少不要騙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