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請見諒
題目
根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行為應尊照適合性、必要性與比例性三原則,關於三原則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適合性是指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的目標之達成
(B)必要性是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
(C)比例性是指有多種能達成同樣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D)以上皆正確
我查了行政程序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7
答案應是(D)
但為何不是?該不會少了一個「應」
就算錯了?
盼強者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