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的看法:
1.日期變更通常是延後,很少有提前舉行。
例如颱風假,晚上確定隔日颱風因素放假,
則隔日的活動通常順延一日。
可以預知後天要放假所以提前到明天舉辦????不可思議。
2.根據比例原則,事涉關係人重大利益,
主辦單位更改時間日期,應該負起主動通知義務。
3.以電話主動通知所有正取生的困難度並不高,
但主辦單位卻未如此做,恐有怠忽職責之嫌。
損害當事人重大利益。
但因此損害實屬無法彌補(無法金錢補償),
所以行政單位可能要擔起所有責任。
4.打行政官司應該會贏。
要求明年補分發,不然被分發到偏遠地區。
5.這件事找立委剛好,大家把話說清楚。
如果有道理也不怕別人找立委。
6.劉政鴻不意外。
※ 引述《istay (有些人真難溝通)》之銘言:
: 簡單問幾點就好:
: 1. 現在是漏看的人過失比較大
: 還是收了報名費該把事情辦好卻便宜行事造成疏失的行政方過失大?
: 2. 漏看者現在背負了正取卻未能分發的後果
: 有疏漏的行政方可有受到什麼懲罰或採取任何補救措施?
: 3. "考生有錯"跟"行政方有疏失"有衝突嗎?
: 為什麼某些人會認為因為考生有錯所以得承擔結果
: 卻不認為行政方得為其疏失作補償?
: 最後,我不喜歡別人找立委
: 但我未來要是變成苟且行事的行政人員
: 那我要跟未來的我說:你被人找立委定死活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