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irit (spirit)》之銘言:
: 目前我是一個代理老師
: 我知道教師不得兼職
: 但我想請問
: 創作算兼職嗎
: 我指的是有出版行為且跟教學無關的創作
: 請各位先進解惑了 謝謝
教育部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77022
聯絡人:陳怡君
電話:(02)77365932
受文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
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及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
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其作品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
委員、曾任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
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
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
尚非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精神。惟應
遵守下列原則:(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二)不得與職
務、職權相牴觸。(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
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二、另查本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
規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
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公立學校專任
教師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
其作品,尚無違反本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規定,惟不得有
下列情事:
(一)參加出版社或畫廊所舉辦之促銷活動,有兼售書籍、作
品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
(二)將著作或作品委由出版社或畫廊出售並收受報酬之行為,
與本職工作不相容者(如:不得因從事該行為致影響本
職工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等)。
三、另,本部85年9月6日台(85)人(一)字第85516976號函
併予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
副本:本部國教司、中教司、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