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無出處,是最近在教育法規的課堂上討論到的。
搜索了網路上關於師生戀的資料,會遭停聘的教師,清一色都是跟"性侵害"扯上邊的。
這很多都是熱戀時兩情相悅,分手後爆出來的。
另外一種案例是,師生戀沒有涉及到性,但教師仍被解聘,所依據法律為教師法
修改前的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但這一句話過度模糊,過度主觀,所以後來教師法就刪除了這句話,
而改稱修法前因此罪名遭解聘者得回校(除性侵害等重大犯罪之外)。
照這樣看來,師生戀若沒涉及到性,行政單位要處分教師,
也只能依照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但是,哪些相關法令?
網路上大部分在談師生戀時,都跟「性」畫上等號,實為猥瑣觀點。
我在這裡並不是要表達支持師生戀與否,
但我認為要談師生戀,首先要和「性」分開討論,才不會模糊焦點。
我到現在還找不出相關法令。還是說,依據的是各校的所謂不適任教師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