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oky520 (尋找幸福)
2016-08-02 01:14:57有鑑於大家近日都會開始詢問並申請
我覺得這項資訊應再回一篇(版主若覺不洽當 請告知)
若有申請者 我建議用此篇去詢問 為何不可申請
資料來源 https://goo.gl/dRqmms
內文132頁 Q6 內容如下
Q6:公司之職務代理人,雙方係簽訂定期契約,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符合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並已領取 1 個月失業給付後,嗣再回該公司擔任職務代理人或
正式員工,得否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A:不可以。依照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後,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擔任職務性質,均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代理教師 也是學校的職務代理人
續聘或是再考進新學校 等同於上述嗣再回該公司擔任職務代理人
依法只有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依上述內容 是可以申請並領取1個月的失業給付
僅提供一些資訊和方法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