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終於上岸成為高中正式教師
學校去年給的聘書是
「碩士畢245薪點+2年代理教師共275薪點」
另外註明一項(大學畢業後在私校正式專任1年)其薪級與現續敘薪級
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但是今年暑假準備敘薪前通知我和私校拿敘薪證明
然後和我說修法,所以另開一張說我以初任教大學學歷本薪
190薪點起敘+2年代理+1年私校(共3年提敘薪級3級)+取得碩士學歷提敘3級
共計提敘薪級6級,所以去年應該是260薪點
學校要求我把原本去年的敘薪通知書繳回銷毀
然後去年本俸每個月差1千元共12個月的錢繳回
學校說有請示國教署,說之後就算再修法我也不能怎樣
也不會因為我是特例所以有所補償
我現在其實不太清楚這一切到底是怎麼回事
請問版上較熟悉教師待遇條例的老師們 這中間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還是有人和我一樣遇到相同的問題嗎?
我該向誰求救或求教呢?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