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除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院 長 林 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0/ch01/type1/gov01/num1/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0/ch01/type1/gov01/num1/Eg.pdf
1.依據此公告,107年3月舉辦的教師資格考就會出現第1屆先考試再實習的師資生。
2.依據第21條規定,選擇舊制半年實習(先實習再考試)的最後期限如下:
(1)106學年度正在修習教育學程但尚未實習者,最晚要在111學年度第1學期完成實習
,112年3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6年緩衝期到113年1月,假設未來考試日期仍在3月
不變最後1次考試機會是112年3月)
(2)106學年度第1學期以前完成實習者,最晚要在116年3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10
年緩衝期到117年1月,假設未來考試日期仍在3月不變最後1次考試機會是1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