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銘言: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除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院 長 林 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0/ch01/type1/gov01/num1/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0/ch01/type1/gov01/num1/Eg.pdf
因日前教育部公告108年以後教師資格考改為每年6月舉辦
修正以下說明
1.依據此公告,108年6月舉辦的教師資格考就會出現第1屆先考試再實習的師資生。
2.依據第21條規定,選擇舊制半年實習(先實習再考試)的最後期限如下:
(1)106學年度正在修習教育學程但尚未實習者,最晚要在111學年度第1學期完成實習
,112年6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2)106學年度第1學期以前完成實習者,最晚要在116年6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