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
有哪些?
甲、集中式特教班
乙、分散式資源班
丙、巡迴輔導班
丁、特殊教育方案
(A)甲乙丙 (B)乙丙丁 (C)甲乙丁 (D)甲乙丙丁
如題
雖然有熱心的前輩提疑義,但是最後仍維持原答案。也許有些前輩會覺得我鑽牛角尖但還
是想藉此機會請大家幫我澄清或是糾正我的觀念。
第一個觀念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所謂的”辦理方式”我的理解是特殊教育”班”的辦理方式,我這樣想對嗎
第二個觀念
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
也就是說特教方案是特殊教育的其中一種辦理方式,但不是特殊教育”班”的辦理方式,
我能這樣解釋嗎?
謝謝大家
補充一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未安置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特殊教育班,且就
讀於普通班仍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