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學妹代PO
學妹於105年私立科技大學幼保系畢業,
工作一年半後今年考上公立大學幼教所,
同時取得修習幼教學程資格,
在進行學分抵免時,才發現以下問題:
106年前,大學讀幼保系=取得教保員資格,
故沒有"教保專業之能課程學分證明",
而後請原學校發公文給現在的學校證明資格。
但,
106年幼教課程修法,需要按照修課邏輯,
原學校大一的「幼兒發展」學分數與規定不同,
連帶後面所有學分都不算,不能抵免。
想詢問是否有幼教老師也遇到一樣的問題,
學妹問過教育部也問過現在學校的師培中心,
答案都是照法規走,
但,我想問的是,這是不是違反「法不溯及既往」,
如果學妹當時知道106年會這樣修法,她就可以避免這樣的問題,
而現在,若是她想要取得幼教老師資格,則必須將大學修過的課程再修一次,
我也考慮是否該投書教育部,希望有類似經歷或是建議的老師能提供看法。
學妹真的是一位很認真也很用心的老師
從一所完全沒聽過的後段私大 一邊上班一邊準備
考上前段公立大學 所付出的心力 讓我覺得不希望她因此而放棄
希望能幫助到她 也謝謝大家耐心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