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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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苗栗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三)字第10900043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國中教師證書對照表、高中教師證書對照表、高職教師證書對照表
(0004322A00_ATTCH4.pdf、0004322A00_ATTCH5.pdf、0004322A00_ATTCH6.pdf)
主旨:檢送「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自國民教育開始實施後,歷經多次課程及修法變革,教師
證書由登記制、初檢及複檢制度,至現今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證書引用之法規及名稱隨著變革而呈現多種樣貌。為
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本部業於108年5
月10日修正發布「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基準」作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並依新課綱調整教
師證書師資類科名稱。
二、考量現場在職教師已領有之教師證書名稱與上開新制教師
證書名稱有異,於介聘、教師甄選、教學時恐有專長授課
科目之疑義,爰製作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提
供參考,表內未列之證書,遇有適用疑義時,得由相關單
位向本部函請釋示,俾更新教師證書對照表。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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