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銘言:
10/25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訴願決定書發文日期10/30,很明顯是大法官解釋公
布前訴願會開會做出結論了,但公文處理到10/30才完成發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4號
109年2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旻傑
法定代理人 林瑤秋
被 告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詹滿福
訴訟代理人 劉定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 108
年10月30日臺教法(三)字第108014852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得上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