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8月要去實習
實習的學校希望我能夠在實習期間白天短代, 我自己也想多累積經驗
而師培用教育實習辦法中的第 16 條跟我說不行
第 16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
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但我查到同法第 23 條是可以的
第 23 條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
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
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
動。
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未滿三個月之代理
教保服務。
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
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
第四條節(時)數及日數。
第一項教學活動,以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機構辦理者為限。
試著和師培解釋,師培也看過第 23 條
但他們堅持第 16 條中的
"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並把第 23 條解釋成只能在日間辦公時間外進行
所以白天的代課他們還是認為不可以
請問各位,師培這樣認知是正確的嗎?如果不正確,我該找誰來跟師培說明呢?
謝謝大家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