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沒有ptt帳號,因為我不懂失業給付,所以幫朋友上來發問
朋友A君(在國中代理),四十幾歲,他父母買了兩間房,都登記給他名下
A君名下兩間房子,一間自住,一間出租。出租那間房子,承租方是個機構有每個月
按期轉帳租金(3萬)給A君帳戶,每年並會開立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A君。
A君因為跟他父母有約定,故將每個月租金所得(3萬)全數給父母親生活使用。
今天A君7/31離職了(沒續聘),聽說 失業可以考慮去勞保局申請 失業給付……
(最多領半年/前份薪水6成等等)
A君是前代理老師,有離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而是聘期到不被續聘),
離職前有勞保兩三年以上。
7月份他開始找到8月份現在,他找代理滿不順的,
如果到9月/10月還是沒有找到代理/代課工作?
他這樣子符合領失業給付的條件嗎?(考量點,他有租金收入,雖然他給了父母,
我們不管,重點是他的租金收入是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
這樣子符合失業給付的條件嗎?
1. 去就服站申請會通過嗎?
2. 前份薪資6成...(朋友前份代理薪級190 本俸21,775+學術研究費20,130=41,905元)
若有給付 會是本俸 21775的6成? 還是 41905的6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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