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行政訴訟第1審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0號
110年1月2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旻傑
被 告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楊鵬耀
訴訟代理人 劉定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4日臺教法(三)字第109012198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