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11年10月28日臺教法(三)字第1110095362號
再申訴評議書:110學年度代理教師若因疫情延後取得較高學歷,若在收到敘薪通知後30天內依教師待
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重行敘定,或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訴或訴願,得
改依較高學歷敘薪,並自學位證書繳交至學校當日生效。
有類似狀況因疫情延後論文口試申請改敘被地方政府拒絕者請記得依法提出訴願
如果不會寫申訴書或訴願書
請加入代理教師工會
有專人指導如何寫訴願書+如何利用學校行政疏失把法定救濟期限變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