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6885/6972283
全國超過10個縣市的代理教師,因縣市預算,長期以來只能領十個月薪資,無法獲得完整
聘期,與正式教師同工不同酬。除了金門縣、嘉義市提供完整聘其外,近來包括桃園市、
台南市、高雄市都發新聞稿表示跟進全年聘期。據了解,教育部將於2月20日邀集全國22縣
市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法研商
會議,會中將處理代理教師聘期、出勤、請假、為落假等議題。
監察院去年8月糾正教育部,台灣中小學代理教師人數逐年攀升,但除金門縣、嘉義市及台
北市、高雄市有條件給予完整聘期,多數地方政府長期僅給10至11個月薪資,或僅給予兼
任行政教師的代理教師完整聘期。桃園市長張善政日前兌現政見,宣布高中以下代理教師
全年聘期,保障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同工同酬」。
而在桃園宣布之後,昨天包括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都發新聞稿表示將跟進給予代理教
師全年聘期,苗栗縣稍早也表態跟進。教育部對此也表示,自2016年至今與縣市政府多次
研商代理教師聘期議題,為使本案具有法源基礎,正規畫將代理教師完整聘期納入「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研訂,並針對服務日、請(休)假等事宜併
同納入研議,後續教育部將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會議研商。
據本報掌握,教育部將於2月20日邀集全國22縣市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召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法研商會議。其中,教育部有意增訂代理教師聘期
及聘約相關規範,並擴大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參與研習活動之類別, 並增訂涉訟時之法
律協助。另外,因應完整聘期,增訂代理教師之出勤請假規定。
有關代理教師聘期,根據教育部現行提出草案,由於現行條文並未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之聘期。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工作權益,並兼顧學生受教權
益,並回應外界要求,以教育現場之學期、學年度為基準,並參考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條,訂定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之聘期規範。
其中,將明確規定「代理教師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實際起聘日至當學期訖日」、
「代理教師聘期為一學年者,其初聘聘期應自實際起聘日至當學年訖日;再聘者,再聘聘
期應自學年起 日至當學年訖日」。
另外也將保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可以參與教師專業發展有關之研習或活
動;若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
教育部也將新增規定,明定代理教師之全學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
政機關辦公日辦理;聘期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其請假,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
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留職停薪,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並應
於聘約中事先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