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在研究各校的簡章內容(初聘為113/8/1~114/7/31),發現某些學校允許
實習教師報考,如先前結束的台北市立大同高中教甄,其簡章註明:
「實習教師於申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應檢附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成
績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課程科目認定證明書)及修習
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並應檢具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
切結書(附件四),始可報名。」
,這條感覺是針對113/2/1~113/7/31期別的實習教師(假設叫小明),如果小明切結報
考市大同教甄並獲得正取,但很不幸的拖到10/31才拿到教師證,那小明會是11/1起聘
嗎?還是小明仍舊8/1起聘並到校工作,只是萬一10/31前都無法取得教師證就得離職?
謝謝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