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宣示判決網路直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pvZCce9VjQ
15:30憲法法庭記者會網路直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2VUvb-nLuE
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
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本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109年6月30日施行,
將本規定移至第47條,增列授權事項,規範意旨相同)(即附表一編號一之規定),與授
權明確性原則無違。
2.教育部修正、發布附表一編號二之規定、附表二編號二至四之函,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別修正、訂定附表一編號三、四之規定,就該職前年資提敘事項,
訂定補充規定,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及函釋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3.教育部發布附表二編號二至四之函,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別修正、訂定
附表一編號三、四之規定,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敘薪時,(得)不採計具合格教師資
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於此範圍內,上開函釋及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
4.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涉之規定及函釋違憲部分,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1年時,失其效力。
5.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判決意旨,
依法定程序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6.其餘聲請不受理。
完整判決書下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41182-5e50a-1.html
對於以下推文的問題補充說明
1.本案的聲請書及代理教師工會的法庭之友意見書都有提到無證代理敘薪的問題
甚至還有提到部分縣市限制聘期內取得較高學歷或教師證不得改敘也有違憲疑慮
但聲請人是有證代理教師
且案件不涉及改敘問題
因此這些與聲請人原因案件無關的部分大法官最後都不受理
2.無證代理教師雖然不在本判決處理的範圍
但憲法法庭15:30的記者會也說明
此部分並不排除未來主管機關基於政策考量另外設計敘薪方式
目前只能在研擬修法方案的過程中爭取將此部分納入討論的機會
也請各位繼續支持代理教師工會
爭取較有利的修法方案
修法還有一理路,請加入工會、捐款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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