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我和前任女友在一起4年後,她劈腿分手了。
不過我還是出錢讓她完成學業,然後要她去工作,想辦法有份好一點的收入。
原本說好完成學業之前,我讓她住我這。
去年7月,她畢業之後,因為帶幼兒園的關係,我還是讓她多住了一年~
直到她帶三年的班(小班到大班)結束之後,我才開口說,妳是不是該去男友那?
在這段時間,我就一直工作工作工作,大概曾和2個女孩子很曖昧,
但也沒成為男女朋友。
其中的一個原因是,我知道如果我另外再交女友,那我就沒辦法全心照顧我的前女友。
甚至有可能要她搬出去等等。
我承諾過要一直照顧她,即使和她分手了,我沒立場再當她的誰。
我還是希望她能夠獨立養活自己。
她搬走的時候,我哭了幾天。
其實打了落落長的一篇,我想表達的是,好聚好散,說得簡單,做起來,其實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