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talk板規 Ver1.3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7-12-29 20:40:15
TALK板規 Ver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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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則 ║
║ ║
║ 1.1 歡迎來到talk板,在發言前,請先熟讀板規,以避免違反看板規定。 ║
║ ║
║ 1.2 簽名檔視同文章內文,但不計入文章計數中及行數中。 ║
║ ║
║ 1.3 禁言結束後再犯遭禁言同一板規稱為第二次犯或再犯。 ║
║ (第二次犯或再犯計算期間為一年。) ║
║ ║
║ 1.4 同時違反多條板規者禁言天數加成計之。 ║
║ ║
║ 1.5 板主有權刪除具不適引言之文章。 ║
║ ║
╚═════════════════════════════════════╝
二、請勿使用攻擊性言語(言詞侮辱、謾罵等)、歧視、猥褻意淫字句、威脅、挑釁
、嘲諷、引戰等用語發表文章或推文。
2.1 若針對個人則需由當事人檢舉,非當事人不予受理。
2.2 若為兩方爭執,則兩位使用者皆可能違規,板主將會視情況給予裁決。
2.3 含有對特定族群之上述條款內容,板主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禁言30日以上。
2.4 上述未盡事項,若造成看板混亂,將公告鎖文禁回。
※2.1、2.2、2.4初犯禁言1日;第二次以上犯者依次禁言15、30、60、120日。
三、發文規範:
3.1 請勿發表電腦觀看為一行文字之文章,或不足二十個繁體中文字之文章。
3.2 每人每日限發五十篇文章,每次僅能連發五篇文章。
3.3 禁止張貼恐怖連結、噁心連結、病毒連結、十八禁連結。
3.4 禁止張貼語意不清、難以辨識內容之文章。
※初犯者處禁言1日;第二次以上犯者依次禁言15、30、60、120日。
四、請勿發表以營利為目的、誘使人投票/按讚/連署、問卷、交易、未經站方核可之活動
、涉及個人利益之內容。
※初犯者禁言30日並退文,再犯者加重至永久禁言。
五、非本板板主、直屬小組長、群組長及站長,請勿使用[公告]分類及回覆公告。
(轉錄站方公告不在此限。)
※初犯者禁言30日,再犯者禁言90日。
六、請勿使用任何不當方式PO文賺錢、洗文,疑似違規者將向ID_Finance檢舉。
七、請勿濫用轉文。
7.1 請勿轉入任何與本板板規相牴觸之文章。
7.2 未經文章發表者同意轉入或轉出,經當事人檢舉視同濫用。
7.3 非原文作者本人轉錄,需增加至少20字繁體中文心得;包含PTT站外文章。
7.4 原轉錄文章之內容或推文違反本板板規者請於10分鐘內刪除,若10分鐘未刪除者
皆由轉錄者概括承受罰則。
※7.1、7.2、7.3初犯者禁言1日;第二次以上犯者依次禁言15、30、60、120日。
※違反7.4 依照違反對應板規處置。
八、請勿做出違反站方規定或其他擾亂看板秩序的行為。
8.1 違反站方規定或擾亂看板秩序等行為,禁言180日並退文。
8.2 禁止未經同意公開他人水球紀錄、信件、照片、個人資料,將視情節輕重,處
禁言60日以上或永久禁言,並退文處置。
8.3 禁止修改他人推文,違者禁言30日以上。
8.4 上述未盡之事,由板主評估後納入裁量。
※本條款適用批踢踢所有站規。
九、禁止干涉他板板務運作,包含但不限於他板板主罷免/選舉拉票、號召鬧板、誘使板
友前往他板發表違規言論等發言。
※初犯者禁言30日,再犯者禁言三個月。
十、本板板規認定和處分對象均為"帳號使用者",一旦經帳號部或組務認定為同一使用者
持有,即適用板規所有的累犯條例,也就是不同帳號的違規行為將會視為同一使用者
違規,不同帳號違反同一板規將以累犯處理。
※禁言中使用分身發言之加重處分:被禁言帳號及發言帳號將從帳號部或組務處理結
果公布時間開始重新以當初被禁言之2倍計算。
舉例1
A帳號違反板規禁言15日,於第3日時開啟B帳號發文或推文,經帳號部或組務確認為同
一人後,
A帳號及B帳號均禁言 15 x 2 = 30日。
A帳號扣除已禁言日期 15 x 2 = 30日。
舉例2.
A帳號違反板規禁言15日,經過15日後使用B帳號違反相同板規,經帳號部或組務卻
認為同一人後,
視同第二次犯,B帳號禁言30日。
舉例3.
A帳號違反板規禁言15日,於地3日時開啟B帳號發文或推文,且違反相同板規,經帳
號部或組務確認為同一人後,
A帳號及B帳號均禁言 15 x 2 x 2 = 60日。
A帳號扣除已禁言日期 15 x 2 x 2 = 30日。
十一、欲檢舉者請於置底檢舉區檢舉或站內信檢舉,檢舉必須附上被檢舉ID、文章代碼
(AID)或文章編號、違規事實、違反板規等,不接受水球或其他管道檢舉。
11.1 未依規定檢舉者將不受理檢舉。
11.2 所有的違規處罰僅追溯至違規之前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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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資訊:
2017.12.25 Ver 1.0
2017.12.29 Ver 1.1 更改第十一條,原站內信檢舉更改為置底檢舉區檢舉。
2017.12.30 Ver 1.2 更改第十一條,原置底檢舉區檢舉修正為置底檢舉區檢舉或站內信
檢舉。
2018.01.18 Ver 1.3 更改第十條,計算時將不扣除已執行之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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