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偏見問題,其【能明顯可見並非無端衍生】的偏見,那我認為是屬於言論自由的
一環,
不應該限制相關言論發言。
而當使用者發表對於特定族群的言論,為無端衍生之偏見,則認定為歧視言論,依照過
去
之板規執行相關懲處。』
參照板主附的例子以及上述關於政見的節錄,能稍微了解板主對於板規適用可涵蓋的範
圍。我簡單歸納須符合不屬於歧視與侮辱的條件如下,不知道是否正確:
1.有客觀的先發生的原因。
2.非針對特定族群。
3.屬於個人觀感範圍內。
但只是說,我還是覺得比較該再限制一下,因為1的情況似乎太廣泛,隨便什麼點可能都
可以拿來作為理由。
應該要限定在「純限於兩人之間」的先發生事由,且因此表達的觀感需符合通常的人的
反應才能被判定為不違反板規。
所以變成:
1.兩人間有客觀的先發生的原因。
2.非針對特定族群。
3.屬於個人觀感範圍內。
否則我覺得,我跟被檢舉人之間又沒什麼過節跟交集,推個文也沒惡意就被她講噁心,不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