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m3 (林珊小肥宅)
2019-08-26 12:04:23※ 引述《cloudlaba (小雲蟲)》之銘言: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
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
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
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想走就走阿 不要管慣老闆辣
公司沒人84你的問題
老闆勸說不要理他辣~~~~~~~~
除非加薪 (咦XD !?
: 下午一定要說清楚了
: 我就做到9/2 不要再勸我延後了
: 公司業務之後如何與我無關了 沒有人處理事情 沒有人帶後續的新人 是你們人力安排
: 有問題
: 當初早就再多徵幾個人進來了 老闆就要擋
: 現在可好了 沒人了 大家都跳船了 才來擔心公司業務怎麼辦
: 我真的一天也待不住
: 現在看到的就是各種不愉快 心中充滿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