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鬧板的審查標準定義增訂明確:
要件一:有不合法手段
未以謾罵
無建設性的情緒發洩言語
超過意見表達必要的連續噓等
要件二:範圍夠大
連續期間內超過二篇的文有吵架情況
,前述其連續期間限定四天以上的間隔
要件三:涉及三人以上
例如實際上僅屬甲跟乙丙紛爭,且未延續為一定範圍者不以鬧板論
(此要件如要件二未達,通常也會被擋掉,可能非必要;一次很多人吵,在同一篇其實也
不該是鬧板。)
要件四:主觀意圖有鬧板的惡意
要有使板使用者感到影響閱讀,
唯如有實質在就事論事地討論,
即使口氣差也不能算鬧板。
要件五:實質致生大多數板使用者閱讀困難且不願關切
(此要件如以上四要件皆符合,通常也會被擋掉。)
小結:
鬧板的處罰是為了公益性,唯其並不屬任一條具體的犯規行為,是有其抽象模糊的判定
曖昧地帶。
為使鄉民得到更公平公正地裁量與使管理者方便判斷,在目前關於鬧板的定義,希望將
板規酌納以上要件判斷標準,使該項處罰規定更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