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用自然人憑證報稅時搞不太清楚
只報了扶養我母親
本來想用列舉(我及我媽的保險費以及健保)
但列舉後的金額約六萬 (不到單身的標準扣除額)
所以就沒用列舉扣除
後來母親跟我說可列舉房貸
而房貸剛好在去年已經一口氣繳完了
補充說明:
我在北部租屋 我扶養母親 有房貸的屋在高雄 我戶籍也在高雄
我的問題是:
1.住不同地可以報嗎?
2.還可以更正申報嗎? 會退稅嗎? (因為我已經繳完稅了=口=)
3.若要重報的話該附甚麼文件呢??
可不可以先用自然人憑證去列舉,之後再寄文件?
但問題是我跟我媽也搞不清楚到底可以列舉多少錢....
只知道每個月都要扣8千元出去(房貸部份)
但我不清楚這8千元是本金還是利息..該怎麼看呢??
拜託知道的人解惑一下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