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4年後的獨資事業個人綜合所得計算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7-20 17:58:28
所得稅法 第71條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
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
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
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
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7-20 18:00:00
這雖然是為考稅法問的,但應該還是跟TAX版有關吧QQ
作者: opyopmt (OP)   2014-07-20 19:07:00
綜所稅的營利所得,是否還要考慮其行業別的擴大書審純益率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7-20 19:11:00
都考慮過了,核定所得額就是100萬,簡化問題...
作者: AICO0823 (AICO)   2014-07-20 19:49:00
實際繳納稅額只有85,000元 你稅後純益卻只有83萬 少的85,000元呢?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7-20 20:23:00
感謝AICO大,目前逐漸能理解法條的扣抵計算原因
作者: AICO0823 (AICO)   2014-07-20 21:54:00
我有想到你是不是漏看前面 不然怎麼一直執著83萬
作者: occoppocc (OP)   2014-07-23 08:35:00
100/2, 50*17%=8.5萬繳營所,另外50萬所得額併入個人。我和所內同事是這樣想,實際等105年5月報稅才知道摟。照上面915000併入綜所的話,造成重複課稅,應該不對?QQ
作者: AICO0823 (AICO)   2014-07-23 14:23:00
法條前半有說拉 是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扣除扣繳稅額後申報其結算應納稅額 怎麼會有所得額減半再計算營所稅呢現今政府對於營利所得修法之方向 就是至少要收到一半之稅收 因為修法前不管是股利或是獨資合夥之營利所得 最終都是回流到個人綜所上合併計算但實際上之稅收還是隨個人所得高低等因素決定現今71條修法後是朝簡化作業處理程序去修改 不然照最早獨資合夥繳納17%營所稅 跟現今直接繳納半數營所稅 兩者最後回歸到個人綜所計算時結果是一樣的 反而前者不管是對業主或是政府而言 前者僅是增加許多不必要的稽徵成本罷了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4-07-23 23:37:00
我認為比較奇怪的地方是營所稅繳8.5萬91.5萬併入營利所得的綜合所得,繳納營所稅可以扣抵嗎...?
作者: AICO0823 (AICO)   2014-07-24 11:04:00
當然是不能扣抵的 現今兩稅合一修法為半數可扣抵半數不可扣抵 獨資合夥部份就簡化為直接算出並繳納不可扣抵的部份當然也不會有可扣抵稅額囉 至於一般公司還是照以往情形去計算並繳納營所稅 只是在盈餘分配時要記得僅有半數營所稅能計入股利的可扣抵稅額
作者: occoppocc (OP)   2014-07-24 12:21:00
可是轉91.5萬至個人沒有重複課稅的疑慮嗎?獨資、合夥沒有可扣抵帳戶,所以不考慮扣抵的問題。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4-07-24 19:58:00
沒有實務的例子,只有法條很難懂- -
作者: hile23 (Peter)   2014-07-25 15:44:00
本次修法的方向本來就是為了"重複課稅",另外依法條是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也就是說營所稅只課50%,實質意義跟公司組織繳100%,分給股東時只能抵50%可扣抵稅額相同至於91.5萬的營利所得=83萬的稅後淨利+8.5萬(不課稅的那50%意思等同於現行獲配現金股利時,申報綜所稅的所得=實拿現現金股利+抵稅權(即股東可扣抵稅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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