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版上比較懂的各位
想問一下如果用拍賣網站不同的帳號之間互相做交易
這樣應該是會被網站認為是我的網拍收入而報給國稅局吧...
但實質上來說我的收入並沒有增加
因為賣商品獲得的錢也是我自己付出去的
賺的只是信用卡消費的紅利而已
因為是自己賣給自己根本沒有貨物移轉的事實這樣應該也不用課營業稅吧?
以這樣的狀況來說我自己的認知是只需要就信用卡紅利賺到換成現金的部分
報收入就好吧?
但感覺一定會有稅的問題所以想請教一下各位我想得有什麼問題
如果有問題的話需要保留什麼單據來佐證嗎?
謝謝各位看我的突發奇想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