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二親等買賣土地的定價 與 支付的證明文件

作者: Kermei (one)   2015-12-16 18:17:48
先前有資深網友說,二親等的買賣土地的最大程度節稅方式。
我閱讀的注意之處,是他講說:應以「高於」公告現值去當訂入契約的售價,
然後再進行後續處理(後續做法不贅述)。
請教一下大家:如果訂約的售價是「剛好等於」土地謄本上的公告現值;國稅局實務上
「不會在這一點上」有意見嗎?(其他點的合法與否當然另外獨立判斷)
因為我家在整理網上說法時,以為「等於」就可以了(因為網上說法說「不可『低於』)
....所以趕緊請教。因為今天剛送件(稅捐處土增稅的部份),不知是否要趕緊撤回?
重新訂約,重跑流程....心裡掛著這個擔憂;請版上專家們幫忙釐清一下這個點。
再來,過幾天買方確實將會支付價金。但因為是二親等;國稅局以前在一些案例中會懷疑
買賣雙方是否另有資金贈與往來,所以會詳查。我家當然會誠實申報,現在想說為了不
耽擱國稅局的作業天數(以免拖延到過戶來不及在今年完成);因此在支付價金的
「證明文件」上,我家願意儘量一開始就多提供相關文件(目的是以免被通知補件而耽擱
國稅局完稅證明發下的工作天數)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12-16 23:10:00
私契買賣金額的話,土地部分大於或等於公告土地現值,建物部分大於等於房屋評定現值,實務上國稅局都會接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