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開始研究房地合一在國稅局網站的大準則條例下
http://goo.gl/8V4fev
發現"個人"與"營利事業"課稅稅率標準差異甚大
個人持有最高至45%(1年內) 再依持有年限遞減
但境內營利事業僅併入營所稅申報17% (這不是本來就必須申報的???)
這樣的標準是否肥了建商而打到個人
本人是比較傾向應該第3棟房屋以上買賣的再行課高稅
畢竟房地產交易也是活絡市場的一部分
附圖
http://i.imgur.com/sL937D9.png
BTY: 大家會覺得房地合一稅會像奢侈稅一樣無法持久
如果是的話大約估多久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