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申請將點陣印表機印出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改成用雷射A4紙印出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因為公司有北中南的分公司, 各家分公司申請回報的結果不一樣
有些分公司申請核准, 有些分公司申請不核准
不核准的理由是不符紙張規定, 說寬度一定要9.5吋
但是一般很多商家都已經能列印雷射A4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有的甚至是B5, 我個人主觀的認知是會計單位沒有和國稅局打好關係的原因
那會計單位對於申請沒過的分公司, 就打給承辦的國稅局單位
說人家某某區的都已經核准我們某地區分公司的變更
憑什麼你們不核准
當然這是很天兵的行為, 只是有沒有什麼解套的方式或是法條依據
能從點陣式變更成雷射A4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