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視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
或無謀生能力(須檢附證明)且確係受你扶養者。
並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合於民法第1123條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
份證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合於上述民法規定,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确受你扶養的切結書等
所以,你必須具備上述條件。
若姐姐的小孩符合受扶養申報要件,
可以改列;但姐姐那邊你需要請她更正申報。
※ 引述《fing0902 (小美)》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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