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
題目上是 旅費列支國外旅費500,000
總經理與董事長赴 紐約(11天) 及日本(10天)考察旅費
包括機票200,000及膳宿雜費300,000(旅費報支美金匯率1:32)
我對於 限制標準中的膳宿雜費按上述生活費日之數額列支
的認定是 紐約:308*32*11*2=216,832 日本:320*10*32*2=204,800
紐約+日本共421,632 (認列為調整後金額)
請問我的想法是正確的嗎?
是有看到交通費要核實認列 就是認機票20萬嗎 但我無從得知兩國實際
的機票錢
麻煩大家替我解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