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因為今天公司的外籍員工遇到稅務上的問題,
想要來詢問一下各位專家,除了解決他的疑惑之外,
如果之後有遇到其他外籍員工有類似問題也可以幫忙解決。
狀況:
一名日本籍員工 4/28~5/5 期間來台找工作;
5/6~6月16回到日本;
6/17再次來到台灣;
7/1開始在台工作 (有白領工作許可)
合計104年在台居留天數超過183天。
2014/03/31是該名日本人在日本的"最後一份正職工作",
在那之後她是以SOHO族的身分在日本賺取收入。
今天報稅時,國稅局人員要求提供4/28以後在日本的所得資料,
要連同在台工作所得一起結算申報。
首先想先請問,國稅局要求在日本的所得也要合併申報台灣綜所稅,
是指4/28~5/5這段期間在日本的收入還是4/28以後在日本的收入都要計算?
依規定,如果去年度該名日本人在日本沒有所得收入的話,
要提供在日前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書,
但是他前一份正職工作是到2014/3/31離職,
如果提供這一天的離職證明書有證明他去年度在日本無所得的效力嗎?
如果不行,那該如何證明該名日本人去年在日本是無所得的?
因為她確實在2014年3月離職後就是已SOHO的方式工作,
而去年因為準備來台灣發展,所以在日本就已經沒有接任何案件,也就沒有所得收入,
不過因為不是公司正職的關係,所以沒有相關文件能夠證明
而日本當地稅務機關因為規定的關係(好像現在她是沒有戶籍的狀況?)
總之稅務機關是不會給予她任何關於稅務的相關文件。
所以該名日本人現在很困擾,不知道該如何證明自己的所得狀況,
明明沒有所得卻莫名其妙要被台灣國稅局追討這筆稅,她覺得很奇怪,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不曉得板上的稅務高手能否給予協助?
先在此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