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基本上寫得已經夠清楚,
但近來我們公司有一個案例,有些疑問:
國外A公司透過國外B部落客,在一些網站平台上刊登廣告資訊及聯絡連結
(該網站平台,台灣也能看到,且A公司鎖定的客群之一就是台灣人,刊登的資訊有中文版)
如果有使用者透過此連結進行連絡,該A公司要支付佣金給B部落客,
而我們公司的角色就是A與B之間的中繼連絡者。
每個月會結算佣金金額,付款給B部落客,但付款會交由我們公司代付,
付款後,我們公司再連同付款金額與匯款手續費向A公司請款,最後A公司在付款給我們。
這個過程,我們公司沒有賺取任何的差額利潤,純粹代付。
請問上述,國外B部落客的所得,是否會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也就是說,我們公司在代付款的時候,是否需要扣繳20%的稅金?
然而,針對此筆費用,我們向A公司請款的金額是否要開立發票另加5%營業稅?
以上誠心請教,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