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夫妻需合併申報,不得列為被扶養對象?

作者: qqaj (我也盡力了......)   2017-01-07 17:59:17
如題,上禮拜收到國稅局寄來的補稅單近五千元
而上面寫的部分是指我必須個人申報,
不得和父親一起申報。
今年五月時家中的報稅狀況:
我+父親、母親個人申報
但是父親已經 62 歲,有打零工全年
薪資所得6萬7仟多
個人研究一下扶養直系親屬的條件:
1.年滿 60 歲
2.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收入未達免
稅額 85000 元)
不管從 1.或 2.我和父親應該都可以合併
申報才對? 謝謝版友解答
作者: qqaj (我也盡力了......)   2017-01-07 18:01:00
內文說錯,父親 63 歲
作者: eomot (確定自我)   2017-01-07 19:06:00
先請問誰申報為納稅義務人?以及您何時登記結婚(您應該滿20歲了?)啊,後段問題別理我xd
作者: qqaj (我也盡力了......)   2017-01-07 19:51:00
應該是我們三人都是納稅義務人,我未婚 XD
作者: eomot (確定自我)   2017-01-07 20:38:00
你該不會把爸媽擺上面,你自己是扶養親屬?
作者: conk (conk)   2017-01-07 20:41:00
你可附補稅清單嗎??
作者: cdfreen (我愛你 520)   2017-01-07 21:09:00
或是你母親填了配偶欄造成重覆申報?你這份就會被剃除
作者: chungjan (fly)   2017-01-08 07:20:00
夫妻是同一申報戶,不能拆開!
作者: qqaj (我也盡力了......)   2017-01-08 09:05:00
圖片本來是擺正的,不知道為什麼上傳後會旋轉
作者: Annasui0120 (LULU)   2017-01-09 00:51:00
是重覆申報沒錯,請媽媽那更正後你就可以認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