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玲姐姐別哭 林若亞薪資列舉扣除釋憲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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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所得稅法》規定勞工、軍公教、警察等薪資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
依剩餘的綜合所得淨額來徵稅,但「扣除額」最多只能減除12萬8千元,
這與律師、醫師等可用「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減除執行成本等費用後報稅大不相同,
大法官認為這不公平,勞工等薪資所得如果有必須付出的「必要費用」
加起來超過12萬8千元,只要能列舉,都應比照「執行業務所得」
減除後申報,因此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
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
這起釋憲案起因前凱渥名模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
認為自己2005年的收入30萬元全都花在治裝等,等於沒有賺到錢,
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
申報無須繳稅,但遭國稅局打槍,指其收入是「薪資收入」,
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向桃園地院提出訴訟,
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而這次釋憲結果,也等於為名模林志玲爭取列舉扣除報稅開啟一扇窗。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所得稅法》目前規定年度「薪資所得」
如果超過12萬8千元者,可「定額」扣除12萬8千元,低於12萬8千元者,
可全部扣除,以上規定並未違憲,違憲的是如果薪水族為了掙錢所付出的
「必要費用」超過12萬8千元時,相關規定並未准許民眾以列舉方式申報扣除,
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及第2款、
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
此釋憲案聲請者包括知名稅法教授陳清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局長)、
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陳清秀認為自己授課的鐘點費收入,
應該是「執行業務所得」,不用列舉就可以扣除30%,
但國稅局認為鐘點費是薪資所得,應依薪資所得規定,
最多扣除12萬8千元,陳不服打行政訴訟,
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錢建榮則是在桃園地院任職時,審理當時凱渥名模林若亞報稅的訴訟,
林若亞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因此報稅時列舉、
扣除了一些必要費用,但被國稅局打槍,指其收入是「薪資收入」,
不得列舉扣除。錢法官認為《所得稅法》有爭議,
因此停止審理該案,聲請釋憲。
大法官書記處指出,《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
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
代書、工匠、表演人及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這些人報稅時可以扣除業務場所房租或折舊、
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的折舊及修理費,或收費提供顧客使用的藥品、材料等成本、
員工薪資、執行業務旅費等。
至於勞工、軍公教、警察等賺取的錢,《所得稅法》定義為「薪資所得」,
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補助費等,
薪資所得不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可以減除成本或必要費用。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舉例說,如果大學教授教書一年賺120萬元,
但他為了準備教材自掏腰包20萬元買書,
如果120萬元收入被認定是執行業務所得,那麼買書的20萬元是可以扣除的,
但若視為薪資所得,只能在計算綜合所的淨額時扣除12萬8千元,
這就是大法官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違反租稅公平原則而
宣告違憲的主要原因。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 網友意見 ==========
網友看完新聞疑問一堆,紛紛留言「一般勞工也要穿衣服出門上班,
吃飯通勤買車也是上班必要費用,可以扣嗎?」
「哭北…勞工上班加油修車什麼的可列舉嗎?」
「所以模特兒只要買衣服,名牌包包,整容都算治裝得列入扣除額嗎?」
「那我自己買電腦帶到公司工作使用,也該能扣除」、
「酒店小姐為了業務所需...去做X道收縮整形漂白美容....
給不給申報列舉扣除額啊?」
老實說網友的反應全有理
但不是每一個網友都是名模都是志玲姊姊
這個錢建榮法官 和錢建文醫師 每天都上新聞?
有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