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首po 如有排版不佳或問題不當請見諒><
有個營業稅問題想請教,親戚原本有間店戶為使用統一發票業者,可是生意太差划不來,
於是辦理註銷,重新設立跟服務區說要使用查定方式,但承辦人員表明~同址同負責人同業
務性質 就不可以大改小 註銷後重設立一樣要使用統一發票...
問題1: 請問這個有相關稅法規定或解釋涵令嗎?我找不到而承辦人也說不出來....
問題2 : 事實就是生意不好才會想辦理註銷改小店啊,而且已在該址工作多年,國稅局卻說
要我們另行找地方設立才有可能核准,該怎麼辦才對?
麻煩專業人士解答了 感激不盡!!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