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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壽險保單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
作者:
blissgreece
(羽)
2017-11-05 23:13:53
婆婆以前老公買了南山主約壽險250萬保單(20年終身,非儲蓄性質)+附約醫療險,
後面10年都是老公繳費,今年已經繳完。
要保人是婆婆,被保險人是老公,受益人也是婆婆,
因為婆婆重病(目前在申請法院監護宣告)
老公想等監護宣告通過後,將保單進行以下變動:
"要保人":由婆婆改成"老公本人"
"受益人":由婆婆改成"法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維持是老公
請問:
保單似乎也算財產的一部分,此份保單並非儲蓄性質保險,
請問改變要保人與受益人,會有贈與稅(>220萬)的問題嗎?
謝謝!
作者:
akakapo
(世事無常)
2017-11-06 12:06:00
壽險有解約金,所以要保人更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作者: ms062
2017-11-06 21:43:00
用變更日保單價值看贈與金額
作者:
Haoer
(火宅之貓)
2017-11-06 23:04:00
受益人不要寫法定繼承人,會變成遺產。直接指名要給誰要保人簽名,就能改要保人
作者:
rafle
(飆了啦)
2017-11-06 23:23:00
重病且其他財產不多的話 不如不要動 遺產稅免稅額還比較高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1-07 00:05:00
受益人不要寫「法定受益人」,應該寫「法定繼承人」,這樣子還是符合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不會被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死亡,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仍屬已指定受益人(財政部84/07/13台財保第840344304號函要旨參照)。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已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不列入被保保險法之遺產,其相關法令有二:一、保險法第112條。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另外,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變更,國稅局目前認定為贈與行為,直接給結論:一、要保人之契約變更日為贈與日期。二、贈與日期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贈與金額。三、贈與人當年度之贈與總額合計超過220萬贈與稅免稅額的話,就必須繳交贈與稅。 另外,民法為了保護受監護人,有一些規定是要注意的,請自行查閱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監護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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