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
今年(106年)收到前公司105年5月到10月的扣繳憑單,
前公司將它申報在106年度的薪資
為何我會今年才發現105年時沒發現有少呢?!
因為通常都是家人幫忙報稅,
認為資料不會錯,
所以家人報完也沒有多問什麼。
直到今年報稅,
有這張扣繳憑單,
才問我怎麼會有105年的。
因為我106年已在別的公司上班,
這樣等於我106年的收入是兩份薪水,
稅變很多!!!!
請問前公司將105年的錢(case制,領現金)申報在106年度是可以的嗎?!
我有問過前公司怎麼這樣報?!
但因為已不在那上班,
公司的人說會幫忙問就敷衍過去沒下文了,
我該怎麼辦?!
就讓去年收入變多多繳稅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