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sc91389 (longman\)》之銘言:
: 大家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 我父親於去年年底過世.在他死亡前1年有賣出1筆房屋,持分1/2.
: 扣除稅金後實得約680萬.其後他買了台銀的保險,鑫利鑽,保額300萬,為儲蓄險.
: 受益人為其侄子(有血緣關係)與堂侄(無血緣及親屬關係).
: 由於我父親沒結婚,所以沒有配偶也沒生過小孩,我是之後過繼的.
: (有去法院公證,其侄子與我實為兄弟).
: 所以他去世後,第一順位繼承人只有我.
: 目前遺產稅已申報且完稅了.
: 三重國稅局遺產稅櫃檯是有跟我說,因為其保險(鑫利鑽)購買日期在兩年內,
: 所以必須納入遺產稅課稅,可是只有我是繼承人,所以納稅義務人也只有我.
: 簡單來說,就是這筆保險受益人不是我,但是我卻要繳納其所課徵之遺產稅.
: 而之前在處理喪事時,與其堂侄(以下稱A男)有過口頭約定,等遺產稅申報後,
: 繳稅單內如果有這筆保險確認有被課稅的話,A男會出其所應承擔之份額(約16萬).
: 現今,遺產稅已經完稅.保險的部分確實須課10%稅.
: 可是當我拿完稅證明與繳款單要求A男拿出其所獲得保險之十分之一時,
: A男卻不打算出這筆錢,現今就法律來說(民法或稅法等),我是否有資格要求其出這筆錢?
: PS.當時我有問國稅局遺產稅承辦人員,說這筆錢不是我拿可是稅卻要我繳這不對吧,
: 承辦人員回我說法律是這樣規定的,我又問如果我爸把遺產全部買保險,受益人不是我,
: 那不變成我要繳遺產稅,卻拿不到半毛錢,這又不是很奇怪嗎?
: 承辦人員就被我問倒了也回答不了我的問題,
: 只說法律就是這樣,但是這樣有符合稅法精神嗎?
: 以上疑問還煩請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 剛剛在瀏覽其他相關網站時,又有提到保險法112條,
: 說有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保險,不須列入被保人之遺產,
: 可是當時稅務承辦人員又說這筆保險要課稅,所以有人能回答到底這筆保險應不應該課稅?
: 如果不用被課稅可是我已經申報且完稅了,是否能再要求重新申報並退稅?
剛剛有致電新莊國稅局詢問,這部分電話中她說保險部分認定是遺產而非贈與是確定的.
但是關於保險課稅的部份是我認為有問題的:
1.國稅局說保險課稅的稅金要由我們私下協調,可是納稅義務人只有我,
而且當初跟兩位保險受益人提起這筆保險會課稅時,兩人都同意會負責這部分稅務,
但如今卻有一人反悔,不願出這筆稅.這部分我是否能走法律途徑?
2.國稅局人員有問說這筆保險是否到期,個人不太懂保險到期的意思.
因為國稅局說,如果我申報遺產稅時保險還未到期,則當我繳完稅後要保人則變為繼承人,
也就是我,就有權力更改受益人.可是保險不是當被保人(或要保人?)死亡就契約終止了嗎?
怎麼還能更改,這樣不是很怪?
我爸保的是南山人壽鑫利鑽養老險,繳納保費300萬,死亡後實領320萬.
3.遺產稅這種如果申報且繳納完畢是否就不能更改?
因為我問說是否能補申報,將兩位保險受益人加為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是說申報後通常就不能改,還說兩位受益人是不能作為納稅義務人的.
以上幾點疑問還請各位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