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案例, 想請問一下大家:
(已經爬文, 但看到的都是扶養的問題... google上也找不到類似案例)
父母已退休, 因各種收入, (保險生存保險金/股利/收租/利息...)
因此父母不須子女們出錢照顧, 而且每年都有440萬贈可分給子女
因爸媽年老, 計畫兄弟姊妹配偶之間擇一來照顧父母
爸媽認為應該支付"薪水"給這位照顧者 (做家事,跑銀行...)
請問這要怎麼繳稅呢?
這不算是贈與, 畢竟這位照顧者有勞務
若算所得的話, 這要怎麼計算, 怎麼申報呢?
照顧者本身已經有股利/收租...等收入
假設父母一個月給這位照顧者3萬, 是直接算36萬的所得, 和其他收入一起報稅嗎?
但彼此之間也不算是勞雇關係, 若報所得是否能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