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問題

作者: mimiluna (mini mini)   2018-11-22 16:42:50
父親於民國60年間購買一塊土地登記在母親名下。
後來因為祖母的要求,又於民國70年以贈與的方式,登記回父親名下。
現在因為考慮要給母親生活上的保障,所以想要把這塊地再登記回母親名下(107年)。
請問日後母親過世後,土地又由我父親繼承取得(子女皆放棄繼承),
他日將這塊土地出售時,
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是要從民國60年、70年、107年還是繼承取得的那一年開始算?
另外,贈與稅的部分,會有影響嗎?
謝謝各位
作者: leochang (leo)   2018-11-22 17:04:00
繼承取得時開始算
作者: mimiluna (mini mini)   2018-11-22 18:02:00
謝謝leo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1-22 23:46:00
原PO的問題: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為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又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計入贈與總額。 只是要研究一下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就是了。我個人的看法認為這樣子會有新制房地合一稅的問題。真只考慮節稅問題的話,最好的方式:父親繼續持有該土地,等到父親死亡之後,子女繼承,這樣子才能節稅到土地增值稅,而且又不必繳房地合一稅。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8-11-23 10:46:00
原文父親繼承的意思 我想是父親想賣吧
作者: mimiluna (mini mini)   2018-11-26 21:44:00
謝謝T大與S大,確實是父親有想賣地,請問這樣的狀況,除了T大說的等父親百年之後才賣外,有其他的節稅方式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1-27 16:30:00
有金錢需求的話,現在父親直接賣該筆土地(要繳土地增值稅),父親將一定的買賣價金以夫妻贈與方式給母親作為生活上的保障,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作者: mimiluna (mini mini)   2018-11-28 00:58:00
感謝T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