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因為家裡陸續有醫療開銷,已經有透過健保卡下載稅額資料
但在列舉扣除額的部分,發現國稅局資料有些遺漏,
對於增列列舉扣除額,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大家
CASE1:家父去年因為吃東西牙齒咬崩,有到牙醫診所就診,
最後主要是做了牙橋的製作 (15000) 換了假牙,
在國稅局的資料上只有列到該牙醫診所的一般掛號費共 800,
(1) 經過尋找有找到診所收款 15000 的收據,
請問這個部份可以增列到列舉扣除額嗎?
(2) 若(1)可以,除了 15000 的收據之外,
一般就診掛號費費用只找到兩張,約 500 元。
也就是我們手邊有該牙醫診所總額 15500 的收據,
這樣的話,我去增列列舉扣除額是將金額改為
(a) 15000+800,然後僅補附 15000 的收據即可 ,還是
(b) 僅能以收據只能列舉 15500 的醫藥費用?
(3) 若(1)可以,我們除了檢附收據外,還需要什麼其它文件嗎?
需要請診所開證明嗎? (診所的收據看起來感覺虛虛的)
CASE2:去年老婆生產因產程遲滯最後剖腹生產,
這個部份的費用國稅局那邊也明顯沒有列到,
不過因為這部分的費用有送保險申請給付,
請問這樣這筆醫療費用可以增列至列舉扣除額嗎?
本來想系統點一點完成報稅,
沒想到去年因為跑醫院跑到可以列舉,
第一次列舉問題較多,
希望知道增列列舉扣除額細節的版友給我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