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台灣A公司外派於越南B分公司
「勞保投保單位」是台灣A公司
高薪低報,投保級距1 (NTD23100)
我實領月薪(NTD55K/月)、津貼和年終(約NTD200K/年)
全都是從台灣A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匯入我個人的台幣帳戶
昨天申報綜所稅時,發現
薪資所得的「所得發生處所名稱」是台灣C公司
而且去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公司只報了NTD5
0000
以我的認知,至少也要報NTD23100x12個月=277200吧?
雖然台灣A/C公司是同一個
負責人
但「勞保投保單位」和「薪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不同
不合理也不合法吧?
外
派越南不適用越南勞動法權益,又無法實際享有台灣勞基法權益
因畢業後第一份工作就
在這間公司,所以也沒有經驗去處理這事
想要先釐清狀況再跟公司談判爭取,希望各位
大大能提供寶貴的意見,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