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們好
第一次在此板詢問
若有不周到處敬請見諒Orz..
敝司(下稱A)已向某層大樓(法人單位,下稱甲)承租半層作為辦公
近期A欲將辦公室劃分一半承租給另一間公司(下稱B)做為營業使用
也就是"二房東" (暫不考慮甲是否同意)
且A將無償出租給B
請問A的營所稅是否需要將租金收入納入呢?
若需要將租金收入納入營業所得,那麼租金「無償」又該怎麼計算呢?
如果可以,最好可以提供法源
因為爬過文還是不確定
『財政部73/09/01台財稅第58929號函』
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
款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因為所得稅法第14條是在所得稅法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而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
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因此我不確定該函中的公司股東指的是只有自然人又或者是法人也適用
文有點長,謝謝各位先進耐心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