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如果一外商在台的分公司
利用借款的名義將錢匯款到國外總公司,再從總公司匯款到老闆在海外的戶頭
請問這種做法是否違法?
我自己認為是一定違法的
因為以借款的名義匯款到國外,等於規避了扣繳問題
再從國外總公司匯款到老闆個人在海外的帳戶,等於規避了老闆個人綜所稅
稅法層面上來說我認為當然違法
但實務上如果向國稅局檢舉,國稅局會查嗎? (因為檢舉可能提不出明確證據)
就算查了,如果公司就是堅稱那是借款,只是總公司還沒辦法還款而已
這樣好像也拿公司沒辦法是嗎?
另外,請問如果老闆個人的花費都由公司帳戶付錢
只要最後從帳外剔除,沒有列為公司的營業費用,這樣就罰不到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