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們房子從106年12月租到109年12月 簽三年
107年的時候我們有申請租金補貼
和申報租房屋的稅
後面因為房東要求因此都沒報了
結果房東第一次被追繳107年的稅金
而最近房東又收到 108 109追加的稅金要繳
房東問我媽能不能簽擔保書
內容大意是:我們只租106年12月到107年12月一年 簽名蓋章
他希望透過這種方式將房子從非自用改成自用
他才不用繳108以後的稅金
不然稅金就是我們和房東一人一半
請問我們應該簽嗎?
還是稅金幫忙付一半
雖然我知道其實不用簽也不用幫忙出錢
但是因為目前還在租
大家搞得不好看反而麻煩還不如花錢消災
或是簽擔保書 只租一年
請大家給我建議
如果表達不清楚的地方再問我 因為很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