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2.0將實施 國稅局:想重購減稅注意設籍
2021-06-16 10:54 經濟日報 /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房地合一2.0將於7月1日實施,在7月1日以後過戶賣房者,如果賣的是105年1月1日以後買
進的房地,將適用2.0規定。來不及在6月底前出手者,運用重購退稅是節稅重要管道,北
區國稅局提醒,賣出前注意做好設籍。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自
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兩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
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若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兩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於依
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亦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
稅額的限額內減除之。
簡單講,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
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
稅優惠,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
額。
北區國稅局提醒,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
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
要件。另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6年1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07年8月以2,000萬元出售,並繳
納房地合一稅60萬元;之後於108年10月以1,800萬元買進B屋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屋
與重購B屋期間在兩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如兩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則甲君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54萬元〔已繳納稅額60萬元×(重購價額1,800萬
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
北區國稅局指出,退完稅後,還有應注意事項,納稅義務人若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出租、
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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